税务部门紧急通知!自开专票+发票认证、丢失+扣税凭证+个税汇算+备注栏+税务登记+残保金新规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春节回来上班,会计们又要忙起来了!下面这些新规和工作息息相关,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建议收藏转发!
2月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2.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扣税凭证最新政策来了。
3.2020年3月1日起,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20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4.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申请开具证明单?发票样式、认证、丢失、确认、核定和风险提示全都会变?
6.个税汇算清缴马上要开始!这些流程一定要搞懂!
7.2020年起,备注栏填写又变了!填不对的,一律退回!
8.2020年1月1日起,这类企业残保金不用交了?
01
重大利好!2月1日起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政策原文如下:(节选)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小规模自开专票请务必注意这3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同时,该公告还明确了: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票操作指南
(以福建地区为例!全国通用)
一、首先,我们用已实名注册过的微信扫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二、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再选择“事项办理”。
三、点击“发票”功能,选择“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四、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好资料后,提交系统核定。
五、待审核通过后,返回“涉税事项办理”,依旧选择“发票”,再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表,等待最终审核结果。
最快一周就可以完成全部审核,发票票种申请和最高限额申请经税务局审核全部通过后,还需带上税控盘去税务局复核,最终确认开通。
特别提示:如果是要当场领购发票,那必须由购票人去税务局亲自确认;若是不当场领购发票的话,则可由经办人去税务局确认。
02
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扣税凭证最新政策也来了!
新政重点内容,一图看懂!
增值税抵扣凭证大全,收藏学习!
03
3月1日起,取消360天认证抵扣期限!
一、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举个例子:
2017年3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床,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04
3月1日起
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划重点!公告中有三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
一、欠税和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自动化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以上事项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05
1月8日起,发票样式变了
发票丢失、确认、核定和风险提示也都变了
2020年第1号税务公告,信息量很大! 具体内容见下面的思维导图:
06
个税汇算清缴要来了
这些流程一定要搞懂!
07
2020年起,备注栏填写变了!
填不对的,一律退回!
文件明确:
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附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2020年最新版)
08
1月1日起
这类企业不用交残保金了
划重点!残保金新政的4大变化!
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第一教室、税务经理人、税台、小陈税务08、税务大讲堂、税务经理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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